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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声像档案管理办法

时间: 2014-07-30 来源:档案馆 作者: 档案馆

  
    为了提高声像档案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,有效地保存和利用声像档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一、声像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
    (一)凡事反映我校重大活动和历史发展,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以音响、画面方式记录的专门载体及其相配套的文字材料,均属于声像档案。
    (二)声像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,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、准确、系统和安全。
    (三)声像档案工作应纳入学校党、政、教学、科研、外事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制度中,与各项工作紧密结合,实现摄制工作与建档工作同步。
    二、声像档案的整理
    (一)根据声像草料的形成规律、保持其有机的联系和便于查考利用原则,结合声像档案的内容、价值、数量和载体类型、尺幅,进行系统整理,组成保管单位。
    (二)照片(包括底片)要有文字说明(包括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任务和摄影作者);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光盘等其他载体形式要有相应的文字材料,包括完成原本、定稿本、长度、时间、内容简介、色彩、密级、制作单位和人员等。
    (三)声像制作材料和声像制品的档号要与文字材料的档号互相照应,互相参见。
    三、声像档案的归档
    (一)学校宣传部、校新闻中心、对外文化交流学院、学生处、团委、校工会及各学院等为归档的重点单位。
    (二)声像档案一般应岁各单位的文书、教学、科研等门类的档案一起归档。
    (三)办理移交时应检查归档的照片 、声像档案的保存价值,检查照片是否完整、准确、系统、配套,音响,画面是否清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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